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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沙红黑榜5]下沙豆捞 你应赔上帝10倍钱

来源:本站  2013-10-21  阅读:

  编者按:下沙红黑榜第五期,我们来盘点一下下沙的“山寨”店和偶尔能买到的“山寨”饮料。小编特邀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应文状律师,解读一下他们的“是是非非”。

  小贴士:下沙网吃货团QQ群:87770773;下沙网K歌团QQ群:12617679;下沙网观影团QQ群:68976055。网友关于下沙吃喝玩乐的问询、商家关于口碑的咨询,请加QQ17572101(备注口碑字样)。

  一 案例回顾:(爆料来自于下沙网下沙杂谈版块 http://bbs.xiashanet.com/read-htm-tid-362334.html

  小编接到爆料,第一时间联系了爆料人,据她介绍,在医院治疗的这三人,是下沙某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他情况,小编继续了解中,大家请关注。最新了解:他们是三男、两女共5个人,都出现了拉肚子、呕吐、头疼现象,都是下沙豆捞吃饭的。

  上午十点多,小编去了下沙东方医院,他们正在医院里等待抽血检查,现场还来了下沙豆捞的2名工作人员。

  小编现场询问了病人家属沈先生,他说他老婆公司一行大概十来人昨天(926日傍晚六点多)去下沙豆捞吃饭,其中有一名是孕妇,他们都是第一次去下沙豆捞吃饭,点了虾,蔬菜,猪脑,虾球,金针菇,鸡肉丸子等等菜,吃到鸡肉丸子时候,孕妇先发现有异味,就吐出来了,随后几个人均表示有异味,不新鲜。当时叫了服务员到现场,当时2个人当场作呕,呕吐。后来关于付账问题,豆捞店说可以打八五折,一行吃饭的人中有人说那就开好发票然后第二天去售楼部结账吧,他们离开了现场。没想到回家后,沈先生老婆上吐下泻,头疼,拉肚子,很严重,后来其他一起去吃饭的同事中,3个人也说拉肚子好几次了,其他几个请假在家附近挂盐水。沈先生陪着老婆一大清早就来医院看病,挂的是消化内科专家号,医生说要抽血检查下。希望下沙豆捞的给个说法,给个处理事情的方案。

  在等待抽血结果的现场,小编采访了下沙豆捞的2名工作人员,一男一女,男的介绍说是主管,女的是领班。他们也介绍了昨晚现场情况:昨晚这桌客人点了锅底还配菜,吃了不久就说鸡肉丸子味道不对,还要服务员亲自尝了,发现不新鲜服务员说可以换掉,后来不知怎么的没有换,他们没有结账就离开了。今天一大清早就接到电话说昨天吃饭拉了肚子,上吐下泻很严重,在医院看病,其他几个拉肚子没看到。具体情况等结果出来再说。

  10:20,拿到了抽血结果,医生看结果,说有点炎症,有感染。建议病人开药或者挂盐水,消炎症。

  沈先生问下沙豆捞2名工作人员,这个事情要怎么解决?有没有个方案?2名下沙豆捞的工作人员表示,这个事情他们做不了主,要回去和经理汇报上了后做决定。沈先生表示,希望下沙豆捞下午能去他们单位一趟,来好好处理这件事。   后来,沈先生陪同老婆缴费挂盐水了,2名下沙豆捞工作人员离开医院。   下午4点多,小编电话沈先生,他说下沙豆捞2名工作人员去看望了他们,双方就处理赔偿提了要求,下沙豆捞表示要大事化小,沈先生说他们要求下沙豆捞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然后还要赔偿他老婆精神损失费,上吐下泻遭罪,也让原本备孕的计划被打乱了。此赔偿要求,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928日早上九点多,沈先生打电话给小编,说昨天下午和晚上,他们和下沙豆捞沟通了2次,沈先生说他们要求下沙豆捞赔偿误工费和医疗费,之前提到的精神损失费就不提了,昨晚下沙豆捞工作人员表示此事自己做不了主,要请示老板,一直到沈先生打来电话还没处理的结果,沈先生说希望下沙豆捞能早点给个答复。

  案件焦点:

  1 店家坚持通过打折或退换的方式解决,消费者希望得到赔偿,他们彼此的态度,谁更合情理?

  2 针对原本是叫“澳门豆捞”,现改为“下沙豆捞”的店,应该视为脱离加盟队伍吗?对这种经营的店家,是合法的吗?

  应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4、第5、第6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本案当事人在下沙豆捞就餐时当场发现鸡肉丸子不新鲜,且有明显异味。用餐后有三男两女出现呕吐、腹泻、头痛等症状,其中三人入院治疗,检查结果显示有炎症、感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下沙豆捞赔偿因食用其提供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直接损失,店家坚持打折或退换的方式解决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连锁店是指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另据查明,2008年杭州凯旋门控股集团经国家商标总局注册了商标“澳门豆捞”。

   本案中下沙豆捞已不再使用“澳门豆捞”商标经营,但是“豆捞”是一种火锅简称,二字确系特定的火锅品种,属于餐饮行业某项特定服务内容,是餐饮行业的公知常识,店家可以合法使用。

  小编提问:这些饮料打的牌子,违法吗?除了文字略有差别,其他的包装几乎是一模一样,请应律师针对这些山寨的现象,从商标法等角度去看看这个话题。

  应律师说法:商标可以为顾客在购物前估量商品的性能和质量,因而降低了顾客信息和交易的成本。这使得在电子设备、食品和玩具等行业中不择手段的竞争者不太愿意费力地抄袭优秀竞争对手的工艺、质量保证等技术,而更愿意选择使用与知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轻松的作法。

  《商标法》五十二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一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2] 32号)第九条则进一步界定了何谓商标相同或近似、第十条确定了商标相同或近的认定原则:“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而“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从法律角度讲,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如果消费者在购买正规产品时,买到了傍名牌的“山寨”商品,那么可以依据当时开具的票据,要求商家退货,甚至还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此外,下沙的“山寨店”还有云水苑北门的“绿茶517”,原理工门口的“啃得起”......

  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向应律师咨询:(13588085520/去电时请说明是下沙网网友)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所简介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系依托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组建,于2008年5月成立。本所汇聚了三十余名法学专家和一批既有深厚法学底蕴又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其中二十余名律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十余名律师曾留学欧美。原浙江大学副校长、现浙江工商大学校长、“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著名行政法学家、博士生导师、资深律师胡建淼教授担任本所名誉主任;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资深律师孔庆江教授担任本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原海南大学校长、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西湖学者、著名诉讼法学家谭世贵教授担任本所专家委员会主任。 “泽厚”律所以“打造高品质律所、百年律所”为发展目标,确立“人文底蕴、学术氛围、全员学习、兼容并蓄”的文化取向,秉承“决策民主化和管理制度化、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人为本和谐共赢”的管理思想和服务理念,实行公司化管理模式和专业化、团队化业务运作模式。本所以专家型律师为主的高素质律师团队,籍其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广泛的人脉资源为广大政府机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本所的发展定位是内部专业分工明确、核心业务突出、国际化程度较高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拟设涉外法律业务部、行政法律业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业务部、公司证券及金融法律业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业务部、刑事法律业务部、综合民商事业务部、税务法律业务部等八个专业部门,各个法律业务部主任(或副主任)全部由在该领域理论建树突出和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的专家型律师担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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